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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源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3-09-28 10:10

            

黄政复决字〔202334

申请人:湖北源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5日下午没有见到第三人到工地,也没有人报告第三人受伤事宜,宁**应不是在工地受伤,之后调查也未见到第三人受伤。第三人陈述2022年11月25日下午2点30分受伤,但12月1日才就诊,从第三人就医时间来看,也难以认定第三人是工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第三人宁**跟木工带班班长段**进入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农民返乡创业服务中心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日常上下班时间为6时至11时,14时至18时30分。2022年11月25日10时许,宁**在工地拆装模板时被模板砸伤脚,当时觉得不严重未及时就医,直到12月1日疼痛难忍前往四棵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左足第2趾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三人宁**符合法定工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请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2022年11月25日,宁**在黄石市农民返乡创业中心服务大楼地下室B6区块做木工装卸模板时,被模板砸伤左足部,木工带班班长段**看到第三人受伤并上前处置,同时向工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三公司安全员罗**报告,后第三人被允许回宿舍休息,并自行用药治疗。后来第三人受伤部位越来越严重,12月1日,段**安排第三人前往四棵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二趾中节骨折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第三人维权行为

经查:湖北源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2022年3月1日,第三人宁**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三人在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农民返乡创业服务中心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月19日。2022年11月25日10时许,第三人在工地拆模板时被模板砸中左脚,在向带班班长段**报告后返回宿舍休息。12月1日,第三人因受伤部位越来越严重,前往四棵卫生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足第二趾骨骨折。2023年1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受理20230015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作出〔2023〕第010号《举证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更正通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受伤时间“2022年11月25日14时30分许”更正为“2022年11月25日10时许”

另查明,根据第三人病历内容记载,第三人就诊医院为四棵卫生院,就诊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9时30分,主诉为左足部受伤伴肿痛6天,现病史记载为于6天前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被重物砸伤,左足部伤处疼痛……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0200工伤受理20230015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3010号《举证告知书》③鄂东医疗集团四棵卫生院病情证明书、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四棵卫生院DR检查报告④对宁**、段**的调查笔录;⑤《黄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简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人安排工作的项目工地从事拆模板工作时被砸伤,显然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情形,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人不是在工地受伤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第三人在工地受伤的事实有第三人本人陈述、木工带班班长段**证言证实,第三人的病历记载内容亦与其受伤事实相互印证。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受伤系工作以外的原因导致,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另,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告知书,并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3001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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