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49号
申请人: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孙**。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孙**已过退休年龄,我司与其签订返聘协议后发生事故,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恳请依法认定事实。
被申请人称:孙**于2021年12月入职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岗位是湖北师范学院的房管科门卫兼保洁,日常上班时间为24小时,晚上11点在门卫室休息,2022年11月21日当天正常上班,8时许孙**在洗手间做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当日送医就诊。身份证显示孙**出生于1972年2月,入职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时49岁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认定工伤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经查:湖北腾飞人才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以下简称腾飞黄石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0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包括保洁服务、劳务外包等。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孙**签订劳务返聘协议书,协议内容为腾飞黄石分公司根据与湖北师范大学签订的协议约定,派孙纪花到湖北师范大学工作,工作岗位为房管中心(具体工作职责由孙纪花与湖北师范大学另行协商确定),协议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后孙**被派遣至湖北师范大学从事房管科门卫兼保洁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教师单身公寓老二栋的门卫和保洁工作。2022年11月21日8时许,孙**在教师单身公寓老二栋一楼洗手间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随即被送至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12月1日出院,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右侧腕关节囊损伤。2023年3月13日,第三人孙**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受理〔2023〕0031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予以受理,并作出〔2023〕第033号《举证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根据第三人孙**身份证载明的信息显示,其住址为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老文村八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②鄂0200工伤受理〔2023〕0031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告知书》;③黄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④对孙**的调查笔录及黄**出具的证明;⑤银行流水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受伤时间系正常上班时间,受伤地点位于湖北师范大学教师单身公寓老二栋一楼洗手间,受伤原因系在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老文村村民孙**系被申请人派遣至湖北师范大学从事房管科门卫兼保洁工作,其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上述规定,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孙**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孙**的工伤保险责任。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3〕0030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