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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3-10-07 14:10

            

黄政复决字〔2023052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其行政履职申请书行为不服,于20236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回复。

申请人称: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瑞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台优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排放颗粒物和噪声超过法定排放限值,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处理,被申请人3月23日签收后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调查处理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陈**向我局提交的《行政履职申请书》中,反映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内5家企业涉嫌超标排放颗粒物、噪声问题和1家企业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颗粒物问题,我局收到上述申请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核实调查,并于2023年6月26日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

经查:20233月21日,申请人陈**向被申请人黄石生态环境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对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瑞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台优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涉嫌超标排放颗粒物、噪声问题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签收行政履职申请书后一直未履行职责,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五家公司以及湖北日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内6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情况回复》,其中对申请人反映的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内五家企业涉嫌超标排放颗粒物、噪声问题进行回复,内容为:(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湖北翊通铸业有限公司边界噪音达标,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我局要求该公司对产生噪音的翻砂车间停止晚上生产。2023年6月13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企业的涉气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公司已停产。(二)经现场核实,武汉重冶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三)我局在2021年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北瑞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后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将相关违法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经第三方检测,边界噪声达标排放。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在2023年3月至5月处于停产状态。(四)我局在2021年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北台优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后依法进行了查处;2023年4月第三方机构对该公司噪声、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噪声、颗粒物均达标排放。(五)大冶市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旺成公司配套经营。经现场核实,该企业自2022年10月份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签收该回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行政履职申请书》;②邮件交寄单;③《关于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内6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情况回复》;④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规定,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023年3月2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后,针对申请人举报的相关企业涉嫌超标排放颗粒物和噪声问题,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赴现场开展核实调查,并于6月21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关于大冶市灵成工业园内6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调查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关调查核实和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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