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3〕061号
申请人:张**。
申请人:夏**。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行为不服,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置换的安置面积进行补足,并给予申请人现房安置。
经查明,2021年3月28日,申请人张**(乙方)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监签方为汪仁镇拆迁还建办公室),该协议载明,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三类房屋”面积为469.06㎡,“非三类房屋”面积为79.62㎡,合计建筑面积为548.68㎡。乙方的还建房总面积为360㎡,过渡期三年。将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和乙方还建房屋总价款相抵后甲方应补偿乙方710860.8元。2022年4月7日,货币补偿款710860.8元存入张**账户。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向大冶市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按照1∶1置换标准确定安置房面积,并给予申请人大塘名城现房安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张**就案涉房屋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已经生效,政府正在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已超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范围,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申请未予答复,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大冶市人民政府或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