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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4-04-29 15:15

            

黄政复决字〔202406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1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未尽到充分谨慎检索义务,未就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进行检索查询就直接进行答复,是违法的。《黄石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指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信息应由大冶市人民政府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市人民政府是案涉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掌握申请人申请的案涉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该掌握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文件却不公开,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腾退补偿协议与申请人从法院调取的《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公房腾退补偿协议》存在字体不一致等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腾退补偿协议涉嫌造假。

被申请人称本案项目“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目前还处于协议征收阶段,申请人所陈述的*号房屋目前并未被决定征收,也未被拆除,根据《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按先协商后征收方式实施,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率超过90%方可启动项目征收前期工作,补偿意愿征询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0%方可实施征收”,截止目前,刘**房屋所涉地块范围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正在进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阶段,待项目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0%,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以,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还未制作出来,故本机关暂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另,针对申请人补充意见,被申请人提供补偿协议实施单位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签订的《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公房腾退补偿协议》一式四份,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与大冶市住建局均有存档备份,各备份协议存在字体不一致情况属合理情形,相关协议目前已提交司法鉴定作进一步认定。

经查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刘**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房屋位于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大冶大道*号,因“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公开“1、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资料(均加盖政府公章);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4、申请人刘**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上述《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刘**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根据《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按先协商后征收方式实施,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率超过90%方可启动项目征收前期工作,补偿意愿征询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0%方可实施征收’,截止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刘**房屋所涉地块范围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正处于协议征收阶段,项目改造意愿征询同意改造率超过90%,拟进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待项目协商补偿签约率超过90%,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和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我局暂无法提供申请人刘丽霞房屋所涉地块以下信息:(一)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二)涉及本人被征收房屋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资料(均加盖政府公章);(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关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1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在官网发布《关于对〈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就《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申请人补充送达上述文件。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在官网发布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意见的公告,并附《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又查明,《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公房腾退补偿协议》第五条第3项载明,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存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两份。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情况说明,在法院诉讼阶段提供了该单位存档的上述协议,在信息公开阶段提供的协议系大冶市住建局存档,两份协议字体笔迹存在差异。另,申请人补充提交的《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公房腾退补偿协议》在首页第一行“收回实施单位”一栏为空白,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履职过程中提交的“腾退补偿协议”为“大冶市农业农村局”,此外,两份协议存在字体书写差异,除首行“收回实施单位”空缺外,其余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②《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③《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大冶市墈头老街改造更新工程项目公房腾退补偿协议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案中,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被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9日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其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调取的补偿协议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偿协议不一致,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偿协议涉嫌造假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案涉协议记载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权利”,申请人所称从法院调取的协议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不属于同一份,存在细微区别实属正常,且两份协议主要内容一致。故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3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