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024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西土征告开〔2024〕第1号《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2024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土批〔2024〕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2024年1月15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批复作出案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因此,行政主体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本案中,案涉《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仅仅是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区至新港园区段)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的告知,且该公告内容未超出上述批复范围,未对被征收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