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047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相关商户退款、赔偿,并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履职。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故申请人对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另,阳新县司法局是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阳新县城东新区清正路6号,联系电话为0714-7320675。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