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36号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黄石市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退还其缴纳医保的费用及利息,或给予其退休医疗待遇。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行政复议途径亦是排斥的。《信访工作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可以根据该答复所载明的救济渠道申请复核。故申请人上述信访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另,申请人不服大冶市医疗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何**申请退还医保费的回复》,已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大冶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冶政复决字〔2024〕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