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83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逾期未答复其《请求依法更正本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申请书》,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更正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将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清理出来,放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经查,徐**曾于2021年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行为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起诉,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2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徐**原单位港区环卫处已不再是事业单位,其职工退休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审批,驳回徐**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退休待遇审批、并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徐**不服该判决,后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继续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021年,徐**还就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求徐**补缴养老保险费差额行为向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205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对徐**关于港区环卫处至今仍为事业单位、其本人退休前仍为事业单位身份人员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2014年9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按照“老机保”退休费计算标准核定徐**的退休待遇后,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执行机关据此要求徐**补缴养老保险费差额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徐**诉讼请求。徐**不服该判决,后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继续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能够受理的必备条件。本案中,徐**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养老保险放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质上是对核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不服。针对该问题,已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重复诉求,被申请人答复与否不影响申请人权利。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