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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来源:.      时间:2024-12-27 16:10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97

申请人:段**

被申请人: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第20241031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4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认定书。经本机关释明后,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为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如对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冶市司法局是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大冶市大棋西路1号,联系电话为0714-8764141。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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