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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作出的《关于杨*先生举报黄石燕舞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小儿咳喘灵颗粒药品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回复》

来源:.      时间:2024-12-27 10:10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99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

本机关于2024118日收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11日作出的《关于杨威先生举报黄石燕舞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小儿咳喘灵颗粒药品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本案中,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石分局系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作出的案涉回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案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现将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方式告知于你,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湖北省司法厅,通信(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侧路22号,邮编:430071,联系电话:027-87232029,如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可在邮件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字样。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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