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213号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82868653233)向被申请人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1月1日签收,截至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仍未收到回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11月1日签收,截至12月4日已超过20个工作日,依法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日,市公安局门卫室收到并签收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1月4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指挥部)收到此申请件,并于当日上午10时34分电话告知申请人已收到此申请件。11月27日,市公安局签发2024年(答)第9号《黄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1月28日15时12分,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答复书将于当日寄出并提醒其注意查收。同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0263756378840)邮寄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河山桥新村22幢一楼280号”。查询快递信息显示,2024年11月30日12时45分由超市代签收。经联系派件快递员谢**,称其于11月30日派件时,电话联系郑**本人,郑**授意其将信件放至超市代收。综上,被申请人自11月1日收到该申请件,11月28日邮寄答复书,在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答复,已依法履职。
经查: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XA8286865323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黄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联系电话18395826614、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河山桥新村22幢一楼280号、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要求公开:1.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公章备案凭证;2.被申请人单位历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复议及诉讼的败诉次数。11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11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给申请人拨打电话(18395826614)。1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年(答)第9号《黄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出具《情况说明》,称“关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公章备案凭证’:经核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6月左右,在下陆区华诚印章综合服务部刻制单位行政公章一枚,未在全省公章刻制信息系统中备案。近期,经我单位督促限期整改,2024年11月15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公章已在信息系统中备案;关于‘你单位历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行政复议及诉讼的败诉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向履行行政管理产生政府信息的单位提出。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局承担,行政诉讼由法院承担,故被申请人所需信息应向司法局、法院申请”。11月28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答复书将于当日寄出并提醒其注意查收。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供的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河山桥新村22幢一楼280号”邮寄了快递。根据运单详情信息显示,该邮件于11月30日被签收(超市代签收)。12月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②2024年(答)第9号《黄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月27日作出书面答复,11月28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电话邮寄了书面答复,符合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未收到回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和送达方式邮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且邮寄之前,被申请人已电话提醒申请人注意查收邮件,运单详情信息也显示邮件被签收,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如因快递公司或代收人等原因导致申请人实际未收到该邮件,申请人应另寻权利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