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203号
申请人:占**。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1.我于1992年7月1日进厂从事连接工作。个人档案中有记录,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连接工,1997年7月至2003年5月为蒸汽机车乘务员。特殊工种作业接近11年,满足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本人现在还在新兴管业火车队,从事铁路运输工作,三十二年多时间未离开火车队;2.铁劳护(63)字第1003号、铁会(63)字第19号明确高温作业工种中有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机车司炉,以上三个工种统称乘务员;3.1981年9月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冶金企业中属于其他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分别按国家批准有关部门的工种范围执行,我们单位在我之前退休的火车乘务员都是55岁退休的;4.火车(蒸汽机),环境温度38℃以上,锅炉直接在驾驶室前方,机车燃烧烟煤,鸣笛方式为汽笛,故作业环境为高温、粉尘、噪音,其中林业行业提前退休范围中也明确标注高温工种有蒸汽机司机、副司机、司炉;5.我本人现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司炉证、铁路安全规章合格证都是法律上承认的证件,社会保险是连续的,上面有缴存单位,怎么不能证明我是从事铁路运输工作。
被申请人称:依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规定,“冶金企业铁路调车连结工”属于冶金行业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关于冶金、建工、建材、电力、粮食系统特别繁重、高空、高温及有毒有害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鄂劳险〔79〕392号)规定“火车司机”属于高温作业工种,冶金行业“机车司机”、“乘务员”不属于特殊工种。根据占**档案记载,在其无法提供新的可以佐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我局认定其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冶金企业铁路调车连结工”,2003年1至12月从事高温作业工种“火车司机”,加权计算19月/120月+12月/108月=0.269<1,未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求。因此,我局对占**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占**,男,196*年8月16日出生,1992年6月3日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92年7月1日,占**与黄石市第二钢铁厂(以下简称“黄石二钢”)签订《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占**在黄石二钢从事连接工作,合同自录用之日1992年7月1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1995年9月,黄石二钢与申请人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95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30日,合同未记载具体工作岗位。2004年10月31日,冶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占**约定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1月,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2011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合同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0月12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9月,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记载,1993年9月的《职工定级呈批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7月1日、工种连接工,按鄂劳薪〔90〕171号文办理,从93年8月1日起薪”。1993年12月的《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现任职务为“连接”。2003年11月《华钢公司员工登记表》记载岗位名称为“火车司机”。2006年2月17日《员工登记表》记载工种为“机车司机”,落款单位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运输部。2006年2月17日《员工素质提升记录卡》记载工种为“乘务员”,落款单位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运输部。2007年9月28日,《员工能力考核评定登记表》记载工种为“机车司机”,落款单位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运输部。2007年12月31日,《员工素质提升记录卡》记载工种为“机车司机”,落款单位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运输部。2008年2月16日,《职工登记表》记载工种为“机车司机”,落款单位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运输部。2017年6月1日,《职工登记表》记载工种为“火车维修工”。另,申请人提供的黄石市劳动局1998年5月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申请人工作单位为华钢实业有限公司,操作项目为“司炉”。
另查明,“冶金企业铁路调车连结工”属于冶金行业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蒸汽火车司机”、“机车司炉”属于冶金行业高温作业工种,“机车司机”、“乘务员”不在冶金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机车司机”属于铁路系统高温作业工种。“蒸汽机车司机”属于林业行业高温作业工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③《职工定级呈批表》、《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华钢公司员工登记表》;④《员工登记表》、《员工素质提升记录卡》;⑤《员工能力考核评定登记表》、《职工登记表》;⑥《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或群众团体中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从事特殊工种接近11年,但根据申请人现有原始档案记载来看,有冶金行业特殊工种记载的档案材料有1992年7月签订的《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1993年9月及12月的《职工定级呈批表》、《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2003年11月《华钢公司员工登记表》及1998年5月《特种作业操作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2003年1月至12月从事高温作业工种,本机关予以认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本机关酌情认定申请人1998年从事高温作业工种,但上述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仍未满相应年限,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