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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190人不服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24-07-10 17:05

            

黄政复决字〔2024014

申请人:张*等190人

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建依复〔202319号《关于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不服,于2024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31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437日本机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依复2023〕第19号《关于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对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并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商铺的买受人,申请人与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同时与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明确的返租比例、返租方式。申请人认为上述两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后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申请人认为被查处人提供了虚假的验收材料,存在未按照申报违规建设,并以此为基础为部分申请人办理存在法律风险和权利瑕疵的房产证,导致申请人至今不能确认自己所购买的商铺位置,也无法进行二次交易。被查处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调取房屋分层平面图与实际建设不同,被申请人有职责依职权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项目规划有环形车道,施工图纸上也有环形车道但是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进行建设环形车道涉嫌未按规划、施工图、施工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查处。被申请人称上述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于法无据。二、关于被申请人没有认定上述两家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即分割拆零销售、售后返租行为。假使该项目在销售前已经做了分户平面图,也不影响现实与竣工图、施工许可证等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认定。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商业用房按幢、层、套、间”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分割拆零销售、变相售后包租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查处。三、关于消防验收问题。申请人去档案馆未查询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建设项目关于消防的材料向档案馆移交,被申请人称其2022年12月6日完成对住宅部分的消防验收与事实不符。综上,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熊**174人向答复人提交关于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事项为4项。答复人经调查,书面回复如下:对于请求事项1,因为答复人没有对违反规划建设和违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故回复“此项申请涉及的内容不在我局职责范围之内”。对于请求事项2,经调查,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未发现将商品住宅分割拆零销售行为,未发现该项目开发企业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未发现售后包租行为。因此,答复人回复未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分割拆零售后包租行为。对于请求事项3,经调查,该项目3号楼未施工,4号楼1-5层为商业,6-29为住宅,其中商业部分由市消防支队完成消防验收,住宅部分由答复人于2022年12月6日完成消防验收。4号楼部分户内于2019年投入使用。因为开发企业已改正其行为,故答复人回复“不予处罚”。对于请求事项4,经答复人调查,未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资料,也不存在需要移交的证据资料。熊**174人2023年11月23日提出申请,答复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程序正当。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2023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在黄石市迎宾大道以北、花山路北延以西的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反规划建设和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申请人退铺退款。2.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售后返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3.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没有消防验收、违规交付、违规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将查处进程及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将有关证据资料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作出黄建依复〔202319号《关于熊秋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称“一、关于‘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在黄石市迎宾大道以北、花山路北延以西的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反规划建设和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申请人退铺退款’的申请。此项申请涉及的内容不在我局职责范围之内。二、关于‘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售后返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经调查,该项目商业部分在销售前已做分户并有分户平面图,不存在销售虚拟格子铺的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商品住宅的分割拆零销售行为,而不是商铺,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并未规定商铺分割拆零销售行为的处罚。经调查,《商铺委托经营协议》是申请人同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发现该项目开发企业即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或与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相关经营协议的证据,未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售后包租行为。三、关于‘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查处人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没有消防验收、违规交付、违规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经调查,该项目3号楼未施工,4号楼共29层,其中1-5层为商业,商业部分由市消防支队于2017年7月25日完成消防验收,6-29层为住宅,住宅部分由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完成消防验收。其中4号楼部分户内投入时间为2019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四、关于‘将查处进程及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将有关证据资料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资料,也不存在需要移交的证据资料,以上查处情况特予以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人员实际为190人。2015年至2016年,申请人张*人(买受人)先后与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预售商品房,合同载明预售商品房已取得对应编号的《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同期,申请人张*(甲方)先后与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甲方将购买的商铺委托给乙方统一经营、管理,乙方受托后,可以根据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业态规划布局及商品品种的统一规划,选择相应的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铺转租或使用。

又查明,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出具黄石建消验字〔2022〕第33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4号楼住宅部分(6-29层)建设工程(地址位于黄石港区迎宾大道8号,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4号楼)消防验收结论评定为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建依复2023〕第19号《关于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②《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③《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商铺委托经营协议》;④黄石建消验字〔2022〕第33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书中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对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就其财产权益受损要求被申请人对黄石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申请人所称财产权益受损实际系其与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黄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履行中所产生的问题。被申请人对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查处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以没有进行查处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建依复〔202319号《关于熊秋菊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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