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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不服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4-09-27 15:15

            

黄政复决字〔2024070

申请人:宋**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于20244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向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及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林园一组申请公开村务信息,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及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林园一组不及时(拒绝)公布村务事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于2024年2月7日使用EMS快递(单号:1164806282248)向被申请人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及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林园一组不及时(拒绝)公布村务事项进行调查、责令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及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林园一组依法公开村务事项,并就调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快递于2024年2月8日签收,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宋**快递邮寄的标注申请人宋**《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对阳新县陶港镇碧山村民委员会及林园一组不及时(拒绝)公布村务事项进行调查、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事项。县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3月8日向陶港镇人民政府下达《交办函》(附宋**的监督申请书),责令陶港政府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公开:1、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面积明细表及平面图;2.与占用附件所涉土地相关的村民会议决议或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3.与占用附件所涉土地相关的补偿协议;4.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及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情况)。该邮件2024年2月8日被签收。2024年3月8日,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陶港镇政府下发《交办函》,要求该镇在收到函后15日内,对碧山村委会和林园一组的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未依法公开或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情形,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调查结果报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11日,阳新县陶港镇人民政府向碧山村民委员会下发《督办函》,要求该村高度重视,对符合村务公开要求尚未公示的相关内容,迅速进行公开公示。3月15日,碧山村村民委员会向陶港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1.关于要求公开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面积明细表及平面图,由于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面积明细及平面图从八十年代田地到户以来从没有变更过,因此没有在每次的村务公开里公开;2.关于与占用附件所涉土地相关的村民会议决议或经过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我村多次召开会议,由于拟征用的山场里我村与富池五庄村界限不清,并没有被征收;拟征用的土地里我村宋姓与冯姓两组界限不清,没有形成决议,因此不存在公示的问题;3.关于与占用附件所涉土地相关的补偿协议,由于拟征用的山场里我村与富池五庄村界限不清,并没有被征收,拟征用的土地里我村宋姓与冯姓两组界限不清,并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不存在公示问题;4.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及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由于拟征用的山场里我村与富池五庄村界限不清,并没有被征收;拟征用的土地里我村宋姓与冯姓两组界限不清,并没有任何补偿款,不存在公示的问题。我村严格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每季度都对相关村务进行了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予以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等35名村民邮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2024年2月8日县政府收到你们邮寄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3月8日,县政府办公室将你们的申请移交给属地陶港镇政府办理。3月11日,陶港镇政府对碧山村委会和林园一组下发《督办函》,并指派工作人员深入该村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对符合村务公开要求尚未公开的相关内容,迅速进行公开公示’。碧山村委会按照陶港镇政府的要求,针对你们的申请事项,召集了村民代表会议,迅速予以落实并书面回复陶港镇政府,提交了村务公开的相关照片记录等资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邮寄单②《交办函》、《督办函》、《情况说明》;③《告知函》、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监督村务公开的主体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碧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真实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及责令依法公布应当公布但未公布事项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仅通过层级督办的形式将申请人的申请转交给陶港镇人民政府办理,其在复议期间通过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也仅告知收到监督申请后的办理经过,未明确告知申请人针对案涉村务公开申请,碧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真实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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