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4〕111号
申请人:张*等190人。
被申请人:黄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张*等174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回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6月6日,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6月17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另经核查,本案中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投诉举报人数实际为190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故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系保护国家的国防事业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虽以业主身份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但该身份并不意味着其在民防领域的法律规定中享有区别于一般公众在公法上的权利或需要保护的特别利益,被申请人对湖北西子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查处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