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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出的《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12-27 17:25

            

黄政复决字〔2024155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年03号)202482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492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一个月内补偿租赁补贴和精神损失费

申请人称:1.我是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国家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的政策,我应该优先安排住房租赁补贴。《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申请租赁补贴程序”中明确重点优抚对象补贴程序为个人申请—社区或街道受理—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核定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信息的具体申请补贴程序规定,证明了申请人是文件租赁补贴人。2.决定书说“去年我已享受了重点优抚对象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查后便知:补贴给了一个月46.5元,是以一人保障面积16平方米计算的。我认为此租金减免不对。分给我的房就是住房保障面积房,重点优抚对象租金减免,应按市场租金×40%计算。3.军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军人是很辛苦的群体,重点优抚对象是为国家安全有突出贡献人员,应重视重点优抚对象的待遇落实。请求撤销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督办补偿费及时给予事宜,保证我的待遇落实。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根据《关于印发<黄石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款和《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等规定内容,申请人作为重点优抚对象人员类别,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方面可享受的优待政策为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租赁补贴无相应保障政策。实物配租方面可享受“加分排序、优先轮候配租”、租金减免方面可享受“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减免”等政策待遇,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过程中已为其依法落实。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湖北省智慧信访系统提出案涉公共租赁住房诉求,经信访系统分办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陈水华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1日通过当面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正当合法。2.根据文件规定,申请人可依法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被申请人已依法按照程序为其办理。但因申请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至今尚未支付租金,被申请人无法为其同步减免。结合《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的原则、《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2014年后,对于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实行租补分离(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的保障方式,而统一改用“租金减免”的方式对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予以保障,并且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中也已更名为“租金减免”。故租金减免是针对已经入住公租房的对象进行的减免,申请人人员类别为重点优抚对象,可以在入住后享受每月的租金核减,而非申请人理解的在享受实物配租前在外自行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中第三条保障措施规定:“本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因我市2021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6平方米/每人,租金减免也是按照16平方米的40%进行减免,并不是按照配租公租房的全部面积的40%进行减免。因申请人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人员为1人,保障面积应为16平方米,故按照16平方米的40%进行减免。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填写申请表,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方式,在2023年12月入住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因申请人入住后至今尚未缴纳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故被申请人无法同步为其减免相应金额的租金。

经查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因西塞山区棚改项目导致住房困难,填报《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配租住房。2021年6月3日,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的预分配摇号,优先摇号选定武铁苑项目*房屋作为保障房屋。期间,申请人一直自行租住住房。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收到《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通知其在该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前往配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办理入住手续。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填写《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租金核减,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申请家庭总人口数1人,保障人口1人。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向黄石市信访局反映要求落实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后黄石市信访局将该事项分办至被申请人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4年03号《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黄石政规〔2011〕3号)和《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建〔2022〕10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市市本级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现称低保边缘家庭)、‘新黄石人’。”申请人的身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故申请人所诉求的申请在外租房补贴不符合政策规定。即我市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中,重点优抚对象群体不属于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只能享受实物配租后的租金减免。经查询,2023年11月配租武铁苑后,2023年12月申请人已享受重点优抚对象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陈**持有的编号为鄂军B037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记载陈**残疾性质为因公,残疾等级为十级,属于我市优抚对象,已享受残疾抚恤金。

再查明,原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石市民政局、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建〔2021〕9号)规定的租赁补贴对象为“1.无房家庭。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新黄石人’以及2019年度以前(含2019年度)已经审核公示的其他收入轮候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2.未达标家庭。自有住房、承租公租房(含国有公房)和借住直系亲属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建〔2022〕10号)规定的租赁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新黄石人’;在我市城区内自有住房、承租公租房(含国有公房)和借住直系亲属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黄石市2023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建〔2023〕6号)规定的租赁补贴对象为“1.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2.‘新黄石人’(在黄石城区就业、来黄创业的非城区户籍人员和新就业的大学生,以市人社局认定为准)。”同时,上述三年工作方案均规定当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方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② 西住保发[2021]12号《关于棚改项目困难家庭需提供公租房的申请报告》;③2021年第六批预分配(棚改清零)名单、申请人现场摇号选房照片、武铁苑房源信息表、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④《关于补偿租赁补贴的想法》、《关于陈**同志补偿租赁补贴的回复》;⑤《关于陈**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⑥《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3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关于继续执行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黄建[2023]21号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具有审核申请人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的职责。

关于申请人是否属于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问题。《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期限。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3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均对租赁补贴对象进行了明确,主要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等,不包含重点优抚对象。本案中,申请人是以重点优抚对象身份申请租赁补贴,不属于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等情形,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属于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租金减免标准问题。《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黄石市2023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均明确了按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保障方式,同时还明确重点优抚对象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减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租金减免范围应限于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本案中,申请家庭及保障人口均为申请人1人,故被申请人按照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核减租金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按照实际住房面积减免租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应对其优先安排住房租赁补贴,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待遇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第五条“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的规定,优抚对象在住房保障方面确有优先安排的优待政策,但优先安排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申请人在配租住房时即享受了优先摇号政策。但申请人在不属于租赁补贴对象的情况下,显然不存在优先安排事宜。申请人要求优先安排住房租赁补贴系对政策的误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水华同志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2024年03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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