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80号
申请人:下陆区恒大幼儿园。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黄资建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资建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我园消防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均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我园在消防设计时邀请了专业公司进行消防设计,并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合格。二、造成我园消防验收不合格原因系小区房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疫情停课停工和对消防申报程序不了解等因素,我们在消防验收程序上走了很多弯路。为抢抓工期,确保2022年9月1日顺利开园,我园就消防验收工作一直在与被申请人积极对接,并完成了消防设计审查和提交网上申报验收工作。但自从原市住建局作出的黄住建罚字〔202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市政府撤销后,我园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申报验收手续,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总是找各种理由不予通过验收。三、下陆区恒大幼儿园是公办性质幼儿园,属于非盈利性机构,无力承担20万元的高额罚款,案涉行政处罚可能导致我园无法继续办学,园内近两百名幼儿将出现“入园难”的局面。四、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2024年1月5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原市住建局于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直到2024年10月10日,才由新的执法主体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该处罚严重超期,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答复人作为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机构职能划转,承接原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能。二、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2023年2月15日,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后,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一个月完成消防验收工作。答复人发现该违法线索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申请人在立案调查后才网上申请验收,但均未验收合格,不存在故意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责令停止使用,并从轻处二十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已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客观事实和被答复人的从轻情节。四、答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办案超期的程序瑕疵,但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造成影响。答复人于2024年1月31日对本案重新立案,2024年3月11日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组织听证和答复人集体讨论,于2024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正当。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审批,案件两次延期90日。后因原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划转,导致案件延期作出处罚决定。
经查:申请人下陆区恒大幼儿园(以下简称恒大幼儿园)是下陆区教育局举办的开展学前保育和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7年9月23日。2023年2月15日,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恒大幼儿园未进行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后作出质监(2023)整改第(04)号《建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恒大幼儿园立即停止使用,限期一个月完成消防验收工作。2023年4月19日,原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原市住建局)对恒大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7月17日,黄石骏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幼儿园投资装修方)首次向原市住建局网上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23年9月7日,原市住建局作出黄住建罚字〔202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二十万元。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复议,因程序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作出黄政复决字〔2023〕0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9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于1月16日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
2024年1月31日,原市住建局作出黄住建立〔2024〕第3号《黄石市住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决定对恒大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重新进行立案调查。3月6日,原市住建局作出黄住建罚告字〔2024〕第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原市住建局作出黄住建听告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原市住建局于3月22日举行听证。4月30日,原市住建局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20日,原市住建局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再次延期6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月10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2024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黄资建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园于2022年9月1日,在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用前也未申报消防验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的规定”,“鉴于你园被责令整改后,多次申报消防验收,并积极进行整改。本机关决定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责令停止使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上,对你园从轻处罚,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5月,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名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原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14日,原市住建局作出黄石建消审字〔2023〕10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结论为合格。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建消验字[2024]第41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资建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②质监(2023)整改第(04)号《建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黄住建立〔2024〕第3号《黄石市住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③黄住建罚告字〔2024〕第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住建听告字〔2024〕第4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④对彭婧的调查询问笔录;⑤黄住建罚字〔2023〕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政复决字〔2023〕0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黄石建消审字〔2023〕10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023年5月4日现场调查笔录、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网页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作出案涉处罚主体适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超出了上述期限规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属于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处罚,且该处罚经过听证程序,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违反了上述强制性程序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资建罚字〔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