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4〕196号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自1986年7月至2004年,一直在轮胎厂上班,从事炼胶、裁断、钢丝压出等工作。本人档案中的陈文权与程**为同一个人。厂里1995年以后的工资表存根没有保存好,本人暂时提供不了两年的工资表。轮布和裁断是同一工种,我们厂里的立裁主手和卷布工都退休了,我也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陈**档案记载和补充佐证资料,在其无法提供新的可以佐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我局认定其1988年12月至1989年10月从事特殊工种“混炼工”、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裁断”,共计47个月,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累计从事满8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的佐证资料,因无法识别工种岗位,我局不予采信。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1988年12月,申请人陈**被招录为黄石市轮胎厂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89年3月4日,申请人与黄石市轮胎厂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88年12月至1993年12月止。1989年10月,申请人转正定级为“工人叁级”。1993年12月,申请人与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自1993年12月至1998年12月止。2000年7月,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2005年6月,因“单位濒临破产”原因,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8年12月《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工种记载为“炼胶”,“本人简历”部分记载有1986年7月至今在本厂做临时工,但未记载临时工工种;1989年3月《劳动合同书》工作记载为“成型”;1989年10月《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炼胶”;1990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岗位记载为“裁布”;1993年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裁断工”(单位意见栏落款日期为1992年11月);1993年12月《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裁断”;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岗位记载为“裁断”;1995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岗位记载为“裁断”。申请人补充的2003年10月《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明细表》单位记载为“成型车间”。
另查明,在化学工业橡胶领域中,混炼工、轮胎外胎成型工(包括“成型”)、电热切割工(包括“裁断”)系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范围内。裁布不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明细表》;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是否累计满8年。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各行业特殊工种不得跨行业比照。根据申请人档案,明确记载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月有1988年12月至1989年10月、1992年11月至1995年12月,累计不满8年。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轮布与裁断是同一工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电热切割工中的裁断与轮布或裁布系同一工种,且即使将申请人从事裁布时间累计计算,仍未满8年。故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