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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04-16 14:30

            

黄政复决字〔2025006

申请人: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1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1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相关政府信息重新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关于征收的政府信息本身就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即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但是若能够作区分处理,那么区分处理之后的政府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三、即使上述政府信息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在涉及征收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所涉项目的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的政府信息,并不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和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综上所述,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信息公开9项内容分属不同部门制作,答复人遂向不同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并根据不同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集中回复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12月3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人已如期依法履行职责。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所涉及的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第三方同大公司,且该地块已纳入收储计划,经征求意见,同大公司不同意公开,理由合理。答复人基于此回复申请人第6、7、8项信息不予公开有理有据、程序合法。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申请人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广州路与大畈路交汇处的黄石同大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厂内东南角的建筑物因‘酒店项目’涉及征收。为了解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上述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2.上述所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上述所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相关材料;4.上述所涉项目的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上述所涉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上述所涉项目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调查公示结果;7.上述所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8.上述所涉项目的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上述所涉建筑物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9.上述所涉项目的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6月18日,下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答复意见的函》,要求反馈回复意见。同日,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向黄石同大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公司”)出具《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征求该公司意见,6月21日,同大公司回函称“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提及的相关地块征收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且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我公司不同意公开。”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下政公开办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决定不予公开。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黄政复决字〔202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1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下陆区住房保障局、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等部门回复,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一、关于案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信息,经检索查找不存在。二、关于案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信息,该信息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三、关于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相关信息。经审查,该项目为土地收储,不涉及上述信息,经检索查找,上述信息不存在。四、关于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调查公示结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上述所涉建筑物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五、关于案涉项目的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含合同工、临时工名单)信息。经审查,属于单位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和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12月5日,上述答复通过邮政EMS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20241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单;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回复函》;④黄政复决字〔202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⑤下陆区住房保障局《关于武汉鑫广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及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陆区分局《关于武汉鑫广盛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重新作出案涉答复并于12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5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4、5项信息属于征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为土地收储,不涉及上述信息,且被申请人也要求各职能部门作出了回复,履行了检索义务,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线索证明上述信息事实存在,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本案中,案涉项目不涉及征收,系土地收储后再出让。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应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的过程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7、8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7、8项信息涉及同大公司相关建筑物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及补偿情况。经征求意见,同大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上述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9项信息为案涉项目指挥部的设立机关、主要职责、具体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组工作人员姓名和职务、具体名单等,案涉项目指挥部是为办理案涉土地收储项目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作为临时性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故指挥部的办事程序、组成人员姓名等信息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12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