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谭**不服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06-30 15:57

            

黄政复决字〔2025017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重新进行如实、全面公开,并就相关公开信息提供纸质复印件;3.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事项5的文件: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阳新县韦源口镇谭家畈村谭家畈四组村民,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现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文件等8项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如实履行公开及答复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分户补偿等情况的调查结果都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集体土地征收也应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就分户补偿信息是否应予以公开,被申请人答复已在村委会公示5天,既然被申请人陈述曾予以公示,证明分户补偿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隐私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其次,被申请人说曾在村委会公示5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仅是单方陈述。即使曾公示过,申请人仍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予以申请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5项事项,应当依法如实、全面公开。

被申请人称谭家畈村四组在拆迁时,拆迁户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按照上述规定已进行了为期5天的公示,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园区建设局于2025年2月19日向该村四组85户拆迁户发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征求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意见。其中77户拆迁户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其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等信息,理由是上述信息在房屋征收时已公示5天,再次公开可能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剩余8户因外出工作,无法反馈意见。被申请人已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其反馈的意见及理由,决定不予公开,这既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经查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谭**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用地预审文件;3.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5.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7.申请人户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实地查勘资料;8.评估报告已向申请人户送达并签收的资料文件。6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9月11日,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邮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等11项材料。9月2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复、未全面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1月28日,本机关作出黄政复决字〔2024〕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12月2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决定书。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已于9月11日向其邮寄了11项材料,其申请公开的征地公告、用地预审文件、征地调查确认表、评估报告向申请人送达及签收的资料文件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根据园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规定,在2017年谭家畈村4组拆迁时,拆迁户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已公示5天。现根据该组拆迁户的意见,其个人信息、房屋面积、照片和补偿明细及金额不得再次对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为保护其他被征收户的隐私信息、谭家畈村4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照片、补偿明细及金额,不予再次公开”。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了谭**等7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复印件,均记载“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为已公示5日或担心泄露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③黄政复决字〔2024〕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谭**等7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被申请人为履行黄政复决字〔2024〕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而作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该决定书,12月28日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所涉项目谭家畈四组征收拆迁范围内每户的户主姓名、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全景照片、四邻及每户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及金额等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三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参照上述规定,本案虽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分户补偿情况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这类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补偿金额等信息证据不足。但分户补偿情况具体需要公开哪些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兼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理确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