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023号
申请人:董**。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不予通过告知单》,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5年3月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的《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不予通过告知单》。
申请人称:董**于1980年9月接父亲班,接班时年满16周岁,现已有44年工龄,要求退休。如有关于童工待遇、延迟退休享受高待遇的优待政策,请明确告知。
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申请人原始人事档案中,最先明确记载出生时间的表格为1983年6月《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表中“出生年月”栏填写为1966年9月,结合其身份证出生月,被申请人对于其退休申请作出“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通过”的告知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经查:申请人于1980年10月经顶职招工进入蕲春县粮食局工作,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蕲州粮食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2014年进入黄石市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24年8月6日,董建新向黄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退休,2025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不予通过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其提交的“正常退休审批”业务材料,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通过。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为1966年9月。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80年《职工退休、死亡后招收子女参加工作申请表》年龄栏记载有“16”,无出生年月栏。1983年、1986年《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1987年、1989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1990年《企业职工浮动升级呈报表》等有出生年月栏的均记载为1966年9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不予通过告知单》;②《职工登记表》 ;③《职工退休、死亡后招收子女参加工作申请表》;④《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企业职工考核增资审批表》;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⑥《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即2025年1月1日前,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申请人档案中最先明确记载申请人出生年月的材料是1983年《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6年9月,与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一致。申请人原始档案中年龄栏记载有“16”的1980年《职工退休、死亡后招收子女参加工作申请表》不足以作为认定申请人出生年月的依据。申请人申报退休时未满六十周岁。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通过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北省社会保险业务不予通过告知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