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李**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6-19 09:25

            

黄政复决字〔2025042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未履行告知职责,于20253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47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是否立案进行告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予以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针对湖北九歌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韵小荞苦荞酒涉嫌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核查。1月9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回复说明,表示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荞韵小荞苦荞酒”属于露酒,使用的酒基为“白酒”,涉案产品中的白酒适用的国家标准为GB/T10781.1,因此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白酒”,无需另行标示白酒的原料名称。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已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1月14日下午,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和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经查: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12月15日在超市购买的湖北九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歌公司”)生产的“荞韵小荞口杯酒”产品配料中含有“白酒”,未标示原始配料,要求处罚被举报人九歌公司并对申请人予以奖励。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1月9日,被举报人九歌公司出具《关于市场投诉的回复》。1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

另查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37号)明确“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案涉“荞韵小荞口杯酒”属于露酒,使用的酒基为“白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举报投诉信》、挂号信函、物流信息截图、荞韵小荞苦荞酒图片及购买小票等证据《举报登记表》;《关于市场投诉的回复》④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⑤《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⑥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天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核查、告知等义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与事实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的行政复议请求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