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政府 > 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询

李*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5-06-25 11:30

            

黄政复决字〔2025044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1061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4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48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81061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3月8日,申请人驾驶车辆鄂*小型汽车从桂花路与湖滨大道信号灯处直行到达湖北师范学院3号门门前的人行道处,放下后排乘客后,车辆再左转进入湖滨大道。车辆被摄像头拍到并被认定不按导向行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不是在直行车道直接左转,而是直行到对面,停留下乘客后车辆再左转。因通道设置错误,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停留后只能左转,符合直行车道直行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年3月8日11时53分许,申请人李*驾驶号牌为鄂*的小型轿车在湖滨大道与桂花路交叉口路段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经核实,申请人行驶的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在地面施划有导向车道,申请人驾驶案涉车辆在直行车道行驶,在未完全通过路口时,在人行通道附近左转向前行驶。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李*作为车辆驾驶员,在直行车道左转,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在人行通道处临时停车下客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申请人明知无法驾驶车辆进入学校,其应该提前进入左转车道,待左转以后将车辆短暂靠边停下,将乘客放下,然后立即驶离,或者选择其他行驶路线就近将乘客放下,而不是必须选择违法的行为来达到接送乘客的目的,造成此结果的原因,更多的是申请人没有提前规划好行驶路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查2025年3月8日11时53分,申请人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至湖滨大道与桂花路交叉口并在直行车道等待通行。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申请人驾车向前直行约30余米后,在未完全通过路口的情况下又左转行驶。申请人该驾驶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3月12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该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已被记录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81061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述违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李*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1月,因机构改革原因,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更名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8106180)监控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四)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本案中,申请人由直行车道前行,尚未完全通过十字路口即在对向人行横道附近又左转行驶,构成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不是在直行车道直接左转,而是直行到对面,停留后再左转,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直行后并未完全通过十字路口,即使停留后再左转,也不影响由直行车道左转的事实认定,故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于法有据。另,案涉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3月8日,被申请人于3月12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违法行为,3月20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1061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