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047号
申请人:盛**。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白沙镇建设高压线下房屋拆迁行为(无),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现无证据能够证明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拆除了申请人房屋。另,根据《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电力设施建设不涉及行政征地,如涉及补偿,补偿主体为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显然不会成为“白沙镇建设高压线下房屋拆迁行为”主体。申请人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