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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5-07-03 11:09

            

黄政复决字〔2025062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170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54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57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8170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双证齐全。2024年10月15日,我由滴滴平台派单前往黄石大道与文化宫信息巷路段接送乘客,但由于乘客迟到,我坐在车上等了五六分钟,被电子警察拍照记录违停,等乘客上车后我就开走了。我在交管12123上一直没看到我的违停记录,由于营运车辆每年要审查两次,车辆年审时我才知晓车辆有违停记录。但是去年10月份的年审并没有告知我存在违停记录,如果当时车辆违章没处理完,我的车辆年审应该是不会通过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10月15日15时1分,申请人张**驾驶小型轿车在黄石大道文化宫正门前路段处停放,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经核实,申请人张**停放车辆的地方属于严管路段,也并未施划停车泊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属于违法停车。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答复人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三、关于申请人所述自己不知道车辆上违停的记录等情况说明。经核查,答复人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04分08秒许,向目标手机号**成功发送违停告知短信。涉案车辆登记的联系电话为**,系属申请人张**的联系方式,因此,申请人所述不知道自己有违章的情况与事实不相符合。

经查2024年10月15日15时1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运)行至黄石大道文化宫正门前路段处停放,停放时间3分53秒,申请人该驾驶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当日15时4分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您的小型汽车鄂**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1分在黄石大道文化宫正门前路段(严管街)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谢谢配合!”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处理案涉违章时,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8170800),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黄石城区道路设置严管路段(第一批)的通告》将黄石大道(迎宾大道至一门公交站)设置为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鄂**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黄石鹏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联系电话为**。经核实,该手机号码系申请人实际使用。2024年10月8日,鄂**小型轿车检验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8170800)监控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车辆登记检验记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查询记录、短信告知记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本案中,案涉现场监控照片显示,申请人驾驶案涉小型轿车在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约三分钟,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当日,即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违法行为,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处罚告知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1708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