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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凤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7-03 11:17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072

申请人:阳新凤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承包地块的所有地上物纳入征收范围,履行全面征收补偿安置职责202563,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予答复其提出的履职申请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作出黄政复补通字〔2025〕07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5年6月13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

经查,2017年4月,申请人(乙方)与三溪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流转承包高桥村王家庄组水库、山场约150亩开发生态旅游。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阳政征预字[2023]081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位于三溪镇高桥村,面积6.9324公顷(103.986亩)土地用于相关项目建设。2024年2月5日,阳新县三溪镇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与阳新县三溪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集体土地时,经过规划、论证、评估、补偿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决定。政府是否决定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是其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考量后作出的决策,并非因个人申请而启动。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以投入和建设的资产受到征收的严重影响,无法继续经营为由,请求被申请人将其承包地块地上的房屋、树木等纳入征收范围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针对案涉履职申请的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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