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097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西政发〔2025〕2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政发〔2025〕2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根据《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旧城区的最小安全距离为5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和8米(高层建筑),根据红线规划图,案涉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宽21米,道路途经的46栋为多层建筑,47栋为高层建筑,一共需预留34米,而46、47栋之间距离仅为29.6米,不满足道路安全距离。征收程序违法。1.签约率不足100%即作出征收决定。2.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法多次来家中骚扰施压,企图恐吓威胁我签字。3.信息不公开。《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明确提到了项目用地红线,然而应依法公示的项目用地红线,或者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并没有公示。4.评估流程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但本次征收并未公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也未见到任何加盖公章及签字的评估报告。5.补偿流程不合法。签约时间结束后,申请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未见审计部门公布案涉征收补偿费用的审计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四规划”的要求。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经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该项目已经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项目红线规划图。该项目符合西塞山区“十四五”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二、答复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前,已经安排征收部门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组织论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案涉征收决定。三、申请人以协商搬迁签约率不足100%为由,主张征收决定违法,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提高征收工作效率,答复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开展了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签约率达到100%后作出征收决定,该规定仅仅是对协商搬迁工作的预设性安排,并不构成对答复人作出征收决定的限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答复人有权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本案中,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约,且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属于道路交通工程,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受损,答复人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综上所述,涉案征收决定合法有效,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24年1月10日,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黄发改审批〔2024〕**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起点位于颐阳路交叉口,终点和已建成的朱家咀路衔接,道路整体为东西走向,路线全长约1.825公里,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40km/h,一般路基段红线宽度为21m,路基拼宽段为24.25m,按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磁湖南岸生态廊道工程-颐阳路西延段道路红线规划图》(2023年11月9日)。2024年4月10日,湖北鸿诚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受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委托,针对案涉项目作出《颐阳路西延生态廊道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初始风险等级为低风险,采取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24年8月8日,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召开论证会。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召开区五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预协商搬迁补偿方案》。12月6日,房屋调查登记表及未登记建筑认定表在朱家嘴小区40栋一楼墙面分别张贴公示。12月7日,被申请人印发《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预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载明协商搬迁范围涉及征收住宅类私房36户(朱家嘴40栋)和涉及两家公房单位(滨湖社区、磁湖路小学)公房,以及银湖月色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和磁湖南郡部分地下空间。协商搬迁基本原则为坚持依法搬迁、依法补偿、公开透明、价值对等的原则,待签约率达到100%,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后,补偿协议生效。同日,案涉项目红线图及补偿方案在滨湖社区张贴公示。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于朱家嘴40栋便民信息粘贴栏对《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4月10日,被申请人张贴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为“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4月24日,经西塞山区五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被申请人作出西政发〔2025〕2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附件),该征收决定载明征收范围涉及征收住宅类私房36户(朱家嘴40栋)和涉及2家公房单位(滨湖社区、磁湖路小学)公房,以及银湖月色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和磁湖南郡部分地下空间。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4100㎡,土地面积6.625亩。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私**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坐落于“石灰窑区石料山朱家嘴**号”,房屋所有权人记载为**(已故,申请人杨**系**妻子),该房屋位于案涉项目征收范围内。
又查明,《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塞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第七章第二节“完善城乡基础设施”记载: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加快构建城区快速路网……积极对接市级交通规划……加大断头路、次干路、微循环路及背街小巷道路建设,打通城区内循环,为市民出行创造便捷畅通的交通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西政发〔2025〕2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②黄发改审批〔2024〕**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③《磁湖南岸生态廊道工程-颐阳路西延段道路红线规划图》;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⑤《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及论证会签到表、意见表;⑥《区五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区五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纪要》;⑦房屋调查登记表及未登记建筑认定表公示照片;⑧《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预协商搬迁补偿方案》及公示照片;⑨项目红线图及签约情况表现场照片;⑩《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情况公告公示照片;⑪《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征收补偿款发放情况的说明》及房票收条、货币补偿收条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系颐阳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于法有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履行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等程序,同时应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案涉项目经市发改委核准,项目涉及方案经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规划红线图,案涉征收决定涉及征收范围与项目规划红线基本一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也符合《西塞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划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前,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案涉房屋权属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签约率未达到100%的情况下发布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即签约率是否达到100%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预协商搬迁补偿方案》记载“待签约率达到100%,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影响案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另,申请人提出的评估流程不合法、补偿流程不合法等,属于征收决定作出后的补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申请人提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反《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满足道路安全距离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是原黄石市规划局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而制定,申请人所称的第四十七条内容系针对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要求,并非针对案涉道路交通工程,且案涉项目已由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规划红线图,方案经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故对申请人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西政发〔2025〕2号《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