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102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4〕4202002500189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对相关事实重新予以认定,并恢复其驾照资格。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即已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并签字予以确认,案涉行政处罚记载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7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