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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白沙镇*村*组不服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沙镇坪湖林村三组整体搬迁重建工作的情况汇报》

来源:.      时间:2025-07-25 17:05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104

申请人:阳新县白沙镇*村*组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申请人以阳新县人民政府、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坪湖林村三组村民安置及拆迁补偿的违法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规划永久性安置点”、“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赔偿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46240元”等请求,经询问,刘辉元称案涉违法行政决定是指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沙镇坪湖林村三组整体搬迁重建工作的情况汇报》。经释明,刘**不同意变更被申请人。另,经核实,白沙镇平安建设办公室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就上述问题向刘辉元进行了答复,并告知刘**可以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阳新县复查复核委员会(县司法局)提出复查申请,逾期未申请复查,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一方面,针对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另,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白沙镇已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另一方面,根据现有材料来看,阳新县人民政府未直接对申请人作出过行政行为,申请人针对阳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