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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0-16 10:10

            

黄政复决字〔2025112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广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66号。申请人对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涉及“黄石广场”项目的相关信息。2025年6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以案涉申请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答复违法。本案中,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分层面积表”因案涉项目已实际施工建设,故前述文件均经过审查得到行政审批,是结果性文件,具有确定性,是后续监管部门监管的依据,也是项目业主核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的重要凭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并进行说理释明。但被申请人答复“用地红线图”、“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属于国家秘密,并未说明定密依据、保密期限及相关的法律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要求。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6月26日作出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6月27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行为程序正当。二、过程性信息不会因为行政行为的作出而改变其“过程性”属性,也不会因为行政行为的作出而必然应当公开。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分层面积表”的定义分析,前者为申请环节的表单和许可证核发时的配套文件,后者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中的文件,它们都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内部信息,符合过程性信息所具有的“非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依据”特征。因此,在被申请人能够证明案涉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应当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复议机关应予维持。三、《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0〕8号)明确,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精确坐标不可公开。由于“用地红线图中的精确坐标为国家涉密信息”,且“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中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精确坐标为国家涉密信息”,故被申请人决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并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可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档案室查阅。因此,被申请人关于该项的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四十条规定。

经查2025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邮寄六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节能审查意见书;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6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书载明:一、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延期文件、土地招标信息、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信息。经检索查找,该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关于节能审查意见书等信息。因我局不是该信息的制作者或最初获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了解获取该相关信息。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拍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信息。经审查,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将该信息提供给你。四、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前置文件等信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将该信息提供给你。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经审查,上述信息为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不予公开。3.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我局不是该信息的制作者或者最初获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依法向发改部门了解获取该相关信息,现予告知。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经检索查找,该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以告知。6.用地红线图。因用地红线图中的精确坐标为国家涉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你可到我局档案室申请查阅该项目的用地红线图。五、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等信息。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经审查,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分层面积表。经审查,上述信息为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局不予公开。3.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申请内容描述过于模糊,无法提供具体资料,你可到我局档案室进行查阅。4.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因总平面图中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精确坐标为国家涉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你可到我局档案室申请查阅该项目的总平面图。5.建筑施工图。因该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我局尚未留存建筑施工图图纸。6.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因我局不是该信息的制作者或最初获取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你依法向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了解获取该相关信息,现予告知。7.1/500或1/1000地形图、日照分析文件。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 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检索录屏及邮寄凭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5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月2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

本案中,申请人共申请公开六项政府信息,部分信息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部分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经检索不存在,部分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部门获取,部分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理由有异议,故本案主要争议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是否正确。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分层面积表等信息,被申请人主张系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当就该信息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举证。本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等材料显然不符合上述过程性信息的定义,被申请人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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