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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5-10-17 15:15


            

黄政复决字〔2025120

申请人:明**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8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2025819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具体表现在:1.被申请人在非法定检查地点开展执法活动,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存疑;2.酒精检测程序不规范,吹气检测使用的酒精测量仪虽为圆柱体,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该测量仪的定期校准证明,无法确定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吹气检测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未向申请人出示测量仪的校准状态、检测原理等相关信息,也未告知申请人检测结果的复核程序;3.在阳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时,被申请人未全程录音录像,无法保证检测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血样检测封装环节,申请人仅明确按了手印,是否签字记忆模糊,该操作不符合血样封装需完整签署姓名、日期的规范要求,无法确认血样封装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执法的基本程序要求,使得申请人无法确认其执法资格;5.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未依法向申请人签署并送达强制措施凭证,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6.申请人虽在行政处罚单上签字,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通过微信扫码缴费,且实际缴费金额与违章处理系统显示金额不一致,被申请人未对该差额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缴纳罚款后,未依法向申请人出具正规的罚款收据,违反了罚缴分离的相关规定;7.被申请人于6月8日得出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但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该意见书,仅通过交警办公室电话得知检测结果。申请人在得知母亲受伤后,出于救人心切,在饮酒后驾车送医,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和危害后果。并且全程积极配合交警工作,不存在隐瞒、谎报相关信息的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5年6月5日16时30分许,明**驾驶号牌为鄂B**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阳新县兴国镇黄阳一级公路往宝塔湖石灰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兴国镇宝塔湖石灰寨路口窄路路段与他人会车时,将涉案车辆停放在现场,后造成道路拥堵。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明**有酒后反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明**驾驶证的状态为注销可恢复,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车辆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状态为逾期未检验状态。民警现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将该文书送达至申请人明**,其在该文书上签写自己的名字,并勾选对强制措施“无异议”字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阳新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使用真空抗凝采血管以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提取其2管血液样本,民警制作了《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由医护人员、民警及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将情况告知其妻子陈**。次日,办案单位将血液样本送至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当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送检明**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16mg/100ml。同日,办案单位将鉴定意见送达至申请人明庭武,其签名予以确认。申请人明**涉嫌实施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内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仟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明**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维持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5年6月5日16时30分许,申请人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兴国镇宝塔湖石灰寨路段时,因会车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案外人报警。18时24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后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编号91003240)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申请人在上述措施凭证中勾选“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民警**、王**将申请人送至阳新县人民医院,现场提取了申请人2管血液样本,编码分别为11269353、11269558。民警对上述两管血液进行封装,申请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6月6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作出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27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16mg/100ml。同日,阳新县公安局作出阳公(交)刑鉴通字202506060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结论,并告知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日内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签字确认6月7日,申请人表示对该鉴定意见内容无异议。同日,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案件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告知拟对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上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6月10日,阳新县公安局作出阳公(交)不立字20251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6月12日,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222500945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罚款2000元。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驾驶证初领日期为2007年7月27日,审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7月27日。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9日,所有人为明庭武,检验有效期止于2023年4月30日,该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状态。2025年4月28日,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受阳新县公安局委托对编号91003240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又查明,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案发当天上午到阳新县妇幼医院看望母亲,中午在餐馆吃饭喝酒后回医院陪母亲聊天,下午三四点左右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回宝塔湖石灰寨的家,行驶至石灰寨的一条窄路时碰到会车,后对方司机报警的经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27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⑤编号818006840-006《检定证书》;⑥对明**、陈**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记录图片及影像资料;⑧机动车及驾驶证登记信息;⑨公(交)不立字20251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222500945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属于逾期未检验状态,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26.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案发当天申请人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于法无据故该项罚款应予以撤销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已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血液封装环节不符合规范、酒精测量仪测量结果存疑的意见。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和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证书来看,并无明显违规之处,故对申请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向其送达案涉鉴定意见、未送达强制措施凭证、其系在得知母亲受伤后,出于救人心切饮酒后驾车,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维持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15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申请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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