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5〕127号
申请人:石**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阳新县白沙镇公和村**组拥有合法的房屋及附属物,该地块目前涉及“特高压500KV配套送出工程(白沙段)”的房屋征迁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了房屋征迁范围内,需对其实施征迁。从启动征迁工作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事宜一直未协商一致,至今被申请人都未对申请人进行合法、合理的征迁补偿。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签收,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补偿处理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已经超出两个月的法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和案涉项目的征迁主体,具有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补偿处理决定且未按照申请人申请事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底,因武汉至南昌1000KV特高压交流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需要在白沙镇配套增设5条500KV超高压线路。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拟对该工程白沙镇境内塔基及线路边导线与周边存有安全风险的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予以拆迁。经统计,总共计划征迁69户(包括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根据工作安排,白沙镇人民政府带领第三方评估公司前往申请人家中入户调查,评估房屋价值。同年4月11日,白沙镇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送达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但申请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拒不配合。从评估开始至今,被申请人一直委派工作人员上门协商征迁补偿事宜,因申请人认为金额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又委派白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协商未果。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虽未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的诉求以多种形式予以回应,并非行政不作为。双方产生争议的实质在于申请人认为补偿金额达不到其要求,拒绝签订房屋征拆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愿意继续与申请人协商,如果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则依法妥善处理双方争议。
经查:2025年4月16日,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特高压500KV配套送出工程(白沙段)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征迁主体为阳新县人民政府,征迁实施单位为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征收范围为特高压500KV配套送出工程白沙镇境内塔基及线路边导线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9米,净空距离不得小于8.5米。补偿内容为住宅、围墙、圈舍、井窖及配套的生产、生活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前屋后地表附着物,不含土地。房屋征迁后,土地性质不变。申请人石**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25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称其位于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公和村大塘组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事宜一直未协商一致,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待遇,现要求被申请人及时处理并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次日签收。8月1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自签收邮件后至今未予以答复。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黄石市5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白沙镇公和村石景贵补偿价值评估(初评)》载明,申请人石**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拆除补偿费的评估原值为**元,评估净值为**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单;②《关于特高压500KV配套送出工程(白沙段)房屋征收拆迁的公告》;③《黄石市5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白沙镇公和村石景贵补偿价值评估(初评)》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是关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在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除了要求当事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之外,还要审查当事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定职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安全需要应当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征收拆除房屋的,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到本案,因特高压500KV配套送出工程(白沙段)建设原因,被申请人决定征收拆迁有关房屋,申请人房屋在征收拆迁范围内,被申请人对此亦予以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故申请人要求补偿于法有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后不予答复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3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