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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      时间:2025-09-17 15:15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5128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对申请人与大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超期未支付的过渡费具体发放日期予以明确,并支付拖欠的过渡费用。2025年8月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提出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经核实,2021年3月28日,申请人(乙方)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处有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盖章,被拆迁人处有申请人签名,监签方有汪仁镇拆迁还建办公室盖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案涉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已签订协议,申请人实质上是对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履行有异议,申请人应当针对该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答复与否,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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