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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胡**、张**、何**等4人不服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5-11-25 10:15

            

黄政复决字〔2025134

申请人:程**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于2025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 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确定“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依据性文件的完整、清晰复印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朱家咀**栋居民,“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距离申请人房屋只有**米,严重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答复,但该答复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对不予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前置程序、必要条件和直接依据,该报告是评估论证过程已经终结的结果,是终结性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声称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但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说明和举证,属于空泛的、无依据的断言,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二、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被申请人答复书中声称已公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依据性文件即道路红线规划图”,但在提供给申请人的材料中,并未附上该文件的清晰、完整复印件,导致申请人未能实质上获取所申请的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的公开义务。三、被申请人可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直至8月7日才作出答复,存在超出2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的重大嫌疑,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据以研究、讨论和决策的过程性信息。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涉及对项目潜在社会风险的分析、评估及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旦公开可能导致风险防范措施的失效,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范围而言,申请人并非征收范围内居民,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足以满足其作为一般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之列。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了“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的征收决定及附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依据性文件即道路红线规划图,并提供了清晰完整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公开义务。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答复,并未超出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经查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附带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2.确定“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依据性文件;3.“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 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于7月14日签收。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因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并未单独制作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现将1.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及其附件;2.确定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依据性文件即道路红线规划图予以公开。因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决策参考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且公开该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以公开。”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次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系《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记载征收范围为“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起点位于颐阳路交叉口,终点和已建成的朱家咀路衔接,征收范围涉及征收住宅类私房**户(朱家嘴**栋)和涉及**家公房单位公房,以及银湖月色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和磁湖南郡部分地下空间。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土地面积**亩。若项目建设确需调整项目用地红线的,以批准调整后的最终项目用地红线为准。具体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结果为准。”

再查明,《磁湖南岸生态廊道工程—颐阳路西延段道路红线规划图》系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图,根据黄石城市绿色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办理的。申请人曾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颐阳路生态廊道(西延)项目”的详细规划图纸(含红线图)。2025年7月17日,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告知申请人可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档案室申请查阅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资建公开答复〔2025〕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8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过程性信息且公开该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案涉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包含有关风险隐患的认定、分析与防范,一旦公开可能造成风险防范措施的失效,存在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性,故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提供的道路红线规划图复印件不够清晰,未完全履行法定公开义务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案涉项目道路红线规划图法定公开主体不是被申请人,即使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也不构成未完全履行法定公开义务。另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的道路红线规划图复印件内容清晰,足以辨认,本机关已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包含道路红线规划图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亦可向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档案室申请查阅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原件,申请人相关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