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54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2025年第4号),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刘道睿社保补缴诉求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行政复议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不涉及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3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