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166号
申请人:大冶市灵乡镇*村*组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冶市灵乡镇*村“马屁股”山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之一为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已就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于2022年9月29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日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