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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6-03-02 15:10

黄石政复〔2025196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1215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1217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1223日予以受理,于2026130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1215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0212133分在天津路(黄石大道武汉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代码16502)。针对上述行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认为C1驾照和摩托车驾照是相对独立的行政许可,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的安全风险和行为规范无直接关联,一并吊销汽车驾照,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撤销对申请人C1驾照的吊销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核查,黄石港区天津路路段限速标志标明为40km/h202510212133分许,周**驾驶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黄石港区天津路路段的行驶速度经鉴定为97km/h,周**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行为作出罚款贰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未违反法定程序。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第一条明确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且系政府组成部门,隶属于政府序列。国务院(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某一类法律事务(针对多数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的)的答复,不仅具有指导意义,亦具有天然的法律效力。

审理

202510212133分,申请人周**驾驶牌号为鄂B**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天津路(黄石大道武汉路)涉嫌超速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1124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石港大队委托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时B**摩托车在天津路段行驶速度进行鉴定。1126日,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B**号两轮普通摩托车通过涉嫌超速路段的行驶速度约为97km/h1128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石港大队对申请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黄公(交)鉴通字20251128-0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上述鉴定结果,并告知若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人表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同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石港大队对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1215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石港大队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将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查明,号牌为鄂B**的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申请人周**,其于2020628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天津路段设置了限速40km/h的标识。

又查明,20251128日对申请人周**进行询问的笔录中记载“10212115分许,我与我的朋友秦**、吴**约定在沿江大道江滩路段集合骑车,集合之后我们沿沿江大道行驶至磁湖路与沿江大道交汇路段右拐进入磁湖路,再从沈家营路口左拐进入黄石大道,之后沿黄石大道行驶至黄石大道天津路口右拐进入的天津路......2020628日取得的C1驾驶证,20237月进行了增驾考试,取得了D驾驶证,目前是C1D......我印象里天津路的限速是40码左右,我一般骑行速度会遵守限速标识,当天看没有什么车,就加快了车辆驾驶速度......我当时没注意到自己当时骑行的码表,当时只是感觉自己超过了限速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立案决定书》;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机动车驾驶证图片;7.现场监控视频及图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罚......(五)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千元罚款。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三项情形,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在黄石市天津路路段超速驾驶摩托车,经鉴定车速为97km/h,申请人对该鉴定结果不持异议,案发地段限速40km/h,申请人案发时驾驶车速已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处以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已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C1驾照和摩托车驾照是相对独立的行政许可,一并吊销汽车驾照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而核发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取得C1D两种准驾资格同属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是机动车驾驶资格许可的不同内容,并非是两种不同的许可。该许可的形式不仅对持证人的驾驶技术有要求,还要求持证人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身体条件、交通意识、交通法律意识驾驶行为品德等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D申请人对其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其已不具备继续持有驾驶证的条件,故才依法吊销其驾驶证。本质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理由相信,若允许已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继续驾驶机动车将很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并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这一点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第一条的答复精神相符。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1215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542020025002247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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