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5〕202号
申请人:鲁**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冶市政数局)作出的冶政务数据局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12月29日以大冶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本案中,大冶市政数局系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大冶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大冶市政数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亦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对大冶市政数局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应以大冶市政数局为被申请人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冶市司法局是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大冶市大棋西路1号,联系电话为0714-8764141。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