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1号
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的编号:LF420200202512248117《告知书》,于2026年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东路*号楼相邻的*号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予以明确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告知书》系针对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解释说明,并未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6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