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7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新港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于2026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答复。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阳新**公司超标排放污染,通过信访渠道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实质上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答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另,新港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