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8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对案涉投诉处理与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