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石政复〔2026〕12号
申请人:余**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3月3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自1988年至2004年在黄石轮胎厂从事特殊工种硫化工作,之后该单位破产致使我个人档案记录不完整只有黄石市劳动合同职工定级审批表。审批表记载1989年8月7日硫化车间工种拉胎、1990年6月29日工种硫化、1992年11月12日工种水胎成型、1993年12月6日工种水胎、1994年3月6日工种硫化、1995年12月6日工种硫化,加上工资明细表有2003年、2004年两年符合条件,以上年限达到了8年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但被申请人只承认1990年6月29日工种硫化、1992年11月12日工种水胎成型、1994年3月6日工种硫化、1995年12月6日工种硫化这四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对于1989年8月7日硫化车间工种拉胎、1993年12月6日工种水胎以及工资明细表2003年、2004年两年,共四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1989年工种拉胎,上面明确写着硫化车间,而拉胎是硫化的一个岗位,属于硫化工作。1993年的工种水胎,也指的是水胎成型,只是原资料没写严谨。现已找经信局轮胎厂领导签字盖章,证明属于硫化工种。工资明细表上也有原轮胎厂领导签字盖章,证明属于硫化工种。那么这四年从事工作也属于特殊工种,总年限符合8年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从1989年硫化车间拉胎工—2004年工资明细表都足以证明我是硫化工,属于特殊工种。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88年12月工种“抹油上胎”,1989年3月工种“外胎”,1989年9月工种“拉胎”,1993年12月工种“水胎”均不属于国家目录规定的特殊工种。根据申请人档案记载和补充佐证材料,在其无法提供新的可以佐证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原始材料的情况下,我局认定其1989年10月—1992年10月、1994年1月—1995年12月从事“硫化”及1992年11月—1993年11月从事特殊工种“成型”,加权计算(硫化61个月及成型13个月)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最低满8年的年限。申请人补充提供的2003年、2004年佐证资料,因无法识别岗位,且所有人工资标准完全一致,我局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88年12月被黄石市轮胎厂招收录用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89年3月4日,申请人与黄石市轮胎厂签订《劳动合同书》。2000年7月10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05年9月2日,申请人签收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2025年12月,申请人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88年12月《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载明“工种或职务:抹油上胎”。1989年3月《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载明申请人在黄石市轮胎厂“从事外胎工作”。1989年9月《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载明“现行工种:拉胎”。1990年6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载明“现任职务、职称(岗位):硫化,同意按国发〔1989〕83号文,由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为企主8级,月标69元,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1992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载明“现任职务、职称(岗位):水胎成型”;1992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载明“现任职务、职称(岗位):水胎成型”;1993年12月《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载明“现任职务、职称(岗位):水胎”;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载明“现任职务、职称(岗位):硫化,根据鄂劳薪(91)177号文,同意晋升,月资116元,从94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1995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载明“现任职务(岗位):硫化”。申请人提交了三张日期分别为2003年4月、2003年10月、2004年元月《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工资计算明细表》,记载申请人在上述时间段工作部门为“硫化车间”,但无具体工种或者工作岗位的记载。
又查明,黄石市轮胎厂属于化工行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载明“贴合成型工”属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载明“硫化工”“轮胎外胎成型工”属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2.《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3.1989年9月《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1990年6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1992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1993年12月《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1995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4.2003年4月、2003年10月、2004年元月《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工资计算明细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批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决定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条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需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或群众团体中从事特殊工种累计达到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各行业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严格按本行业主管部委规定的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比照。”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1988年至2004年期间从事硫化工作16年,但申请人现有原始档案中仅有1990年6月工资呈报表、1994年3月升级呈报表、1995年12月工资整改表载明其从事岗位为“硫化”,1992年11月、12月呈报表载明其从事岗位为“水胎成型”。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材料形成的时间线认定申请人1989年10月—1992年10月、1994年1月—1995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硫化”及1992年11月—1993年11月从事特殊工种“成型”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2003年、2004年三张工资计算明细表只记载工作部门为“硫化车间”,但并无具体工种或者工作岗位的记载,且明细表中所有人员工资均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一栏均为空白,无法证明申请人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从事硫化岗位,被申请人未认定申请人上述期间从事特殊工种亦无不当。经核算,申请人不满足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规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拉胎、水胎属于硫化工种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对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所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申请人从事的“抹油上胎”“外胎”“拉胎”“水胎”均未被纳入特殊工种名录,上述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