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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来源:.      时间:2026-04-15 10:10

黄石政复〔202613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61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126日予受理,2026226日当面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员工。2025912日中午下班后,申请人从工作单位办公楼离开,在单位办公楼门口外的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1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区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本案不直接涉及交通事故,但法律精神在于保障劳动者在通勤过程中的安全,申请人摔倒地点位于单位办公楼门口外的台阶,该区域是连接工作场所与公共道路的必经通道,属于完成工作后、正式开始回家路途的起点,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组成部分。二、工作场所的瑕疵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工作原因的合理关联。申请人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单位门口台阶破损。该台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和管理的工作场所附属设施,其破损状态构成了安全隐患,是导致申请人正常通行时发生意外伤害的直接客观原因。虽然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直接因工作内容引发,但与工作环境的安全隐患密切相关,应视为与工作相关的风险。三、监控视频证据可证明事发经过,佐证事发时状态。监控显示申请人在摔倒前,曾与单位其他同事有正常的交流互动,表明其处于正常下班离开的状态。被申请人对事发地点、原因等关键事实认定不准确。四、伤害诊断结果被遗漏,影响伤情严重性评估。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仅提及踝关节扭伤、膝关节损伤,但申请人提供的正式医疗文书《出院小结》明确诊断结果为:踝关节扭伤、骰骨骨折、跟骨骨折、距骨骨折、膝关节损伤。多处骨折显然比单纯的扭伤更为严重。被申请人对伤害后果的认定存在重大遗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2025912日中午,张*下班回家,在单位门口台阶处踩空摔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我局于2025109日依法受理。经调查,2025125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双方。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本案中,张蕾的情形均不符合上述核心要素:一是事故发生时,张*已完成下班打卡,脱离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前后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段;二是事故地点位于单位房产红线之外,系社会公共区域,并非用人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工作场所,也不符合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的法定条件。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需以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为核心,申请人下班返程途中的公共区域,与履职无关联,不具备延伸认定的前提条件;三是张*受伤系自身行走不慎导致,与履行岗位职责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存在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故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三、申请人提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首先,申请人单位房地产平面图作为法定边界,证明张*摔倒地点在单位房产红线之外,属于社会公共区域,用人单位对该区域无所有权、管理权。其次,事故地点系社会公共区域,并非用人单位管理范围,与用人单位无关,不属于工作场所瑕疵范畴申请人的岗位职责为出纳,其下班返程途中在公共区域踩空摔倒,与履行出纳职责无任何因果关系。申请人的受伤系自身行走疏忽,不存在因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引发事故的情况,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定认定标准。最后,视频监控仅能证实申请人的摔倒事实,但不能佐证其受伤属于工伤。

第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审理

申请人张*2008年进入*工作至今,从事出纳工作,日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2025912日中午128分,申请人中午下班出银行大门后,在大门前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其回家休息后因疼痛未缓解,于次日前往黄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门诊初步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膝关节损伤,共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踝关节扭伤、骰骨骨折、跟骨骨折、距骨骨折、血小板减少、膝关节损伤929日,第三人以申请人中午下班在单位门口台阶处摔倒受伤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处盖章同意申报。109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受理〔20250139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予以受理。11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称:“2025912号,当天我正常上班,中午下班后我准备回家吃饭,我在下楼的时候碰到了同事蔡*,就和他一起下楼,下楼打卡之后我就往外走,在单位大门台阶处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单位大门处有监控。”125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大门监控显示,张*2025912日星期五中午128分左右在银行门口外台阶处摔倒受伤。2026129日,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办公楼门口台阶管理责任说明》称:张*摔倒地点为单位办公楼门口外台阶,该台阶系单位管理维护的区域,是本单位员工上下班往返办公区域与公共道路的唯一必经通道。2025915日,黄石市中医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对张*的西医诊断:1.左骰骨骨折;2.左距腓韧带损伤……202622日,被申请人作出鄂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1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更正通知》,决定将鄂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中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膝关节损伤更正为左股骨骨折、左距腓韧带损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受理审核表》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1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更正通知、请示报告单、0200工伤受理20250139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3.《劳动合同书》、财务与运营管理部20259月考勤表4.黄石市中医医院《门诊出诊病历》、《中医院MRI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单》;5.监控视频、对张*的调查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张*受伤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符合广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而在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认定工伤的辅助要素,工伤补偿从本质上是给予职工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补偿。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结合申请人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的问题。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从事的与工作内容有关劳动的合理延伸,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本案中,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系出纳,其受伤时已处于下班回家途中,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本案中,申请人工作日中午下班时间为12时,其于128分左右在单位大门外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该受伤时间亦不符合工作时间范围。 

关于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问题。工作场所的界定需要结合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制度、职工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路径等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区域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换言之,职工因工作原因而非个人原因,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含职工与工作职责相关的预备工作、中间停顿和收尾工作所涉及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本案中,申请人系下班回家途中在单位门口外台阶处摔倒受伤,受伤地点已脱离工作场所内,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要件。综上,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摔倒的原因系单位门口台阶破损导致,应视为与工作相关风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即便案涉台阶系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管理维护区域,但申请人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申请人若认为其受伤系单位管理的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可通过其他渠道向其单位主张。另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理、调查核实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不予认定202500003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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