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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6-03-25 17:30

黄石政复〔202618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1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61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6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职工,退休后发现个人工龄计算存在差错,为核实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11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以过程性信息为由对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一概不予公开,属于概括性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未履行法定区分处理义务。一方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旨在了解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退休工龄核定这一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办事程序、经办环节、审批节点及系统留痕等信息。工龄审核认定流程中形成的记录,并非全部属于纯粹的内部讨论、磋商或未定稿的过程性信息。其中,能够反映行政程序外部运行环节、已经固化并作为办理依据或结论组成部分的记录(如受理回执、材料交接清单、经办人员及日期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等),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或进行区分处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信息进行具体检索和区分,未说明不予公开的部分具体为何种性质的过程性信息,亦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中可以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并提供,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拒绝,该行为明显不当,未能保障申请人对其个人事务办理过程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对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进行公开,是因其直接关联到后续工龄核定结果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该流程记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即工龄认定)的过程性依据,将直接影响最终结果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所有相关记录,也未作任何区分处理,则直接导致外部监督机制失灵,违背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二、被申请人将原始档案材料的公开责任完全推诿于企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在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包含退休申请表及原始档案材料在内的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法定退休审批机关,负有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申请及相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留存备查的职责。因此,该等材料已成为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公开。三、被申请人关于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不具体,致使申请人无从核实其作出工龄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被诉答复以该信息并非由本机关制作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此答复存在明显瑕疵。被申请人在作出申请人个人工龄核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必然适用其认为有效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行政决定的规范基础,即构成其履职过程中实际获取使用的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其应当公开或指引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的笼统指引,无异于让申请人在海量政策文件中盲目检索,无法实现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以核验其工龄核定合法性与准确性的根本目的,未能履行法定的充分告知义务。四、被申请人未对工龄认定书面结论作出任何回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全面答复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已在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公开工龄认定书面结论,被申请人对此项申请既不确认信息存在与否,也不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或处理情况,构成对法定答复义务的选择性履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多处违法与不当之处,未能依法、全面、准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接收与处理情况。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项信息:1.申请人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工龄认定书面结论、工龄认定计算依据;2.用于核定申请人工龄的原始档案材料(含招工表、工资表等);3.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4.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答复人依法受理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一)关于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申请人的工龄审核认定流程记录包括科室会办意见、集体会商记录、局领导审核意见、局党组集体研究意见等,系本机关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信息。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未予公开工龄审核认定流程记录,既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是基于社会稳定、依法正常履职的考虑。由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均对申请人的实体利益提供了救济途径,因此赋予行政机关对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自由裁量权,正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二)关于工龄认定计算依据、工龄认定书面结论。答复人退休审批工作,主要依据申请人参保缴费记录、原始档案材料作出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工龄认定计算依据,答复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参保缴费记录,即《湖北省养老保险历年参保缴费证明》。由于申请人原始档案系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供,答复人没有保留原始资料,已告知申请人向企业或企业委托的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提供。同时,工龄认定系退休审批的一个环节,其结论已涵盖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市本级)》中,此表已主动公开,并且申请人在此之前就已取得该表,已知晓工龄认定的内容。(三)关于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申请人工龄核定适用的政策文件,均为国家或省级层面制定,答复人非制作机关。答复人已明确告知政策文件制作机关及官方查询渠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规定。另申请人在咨询退休政策时,要求明确政策文件的具体文号,答复人分别在接待申请人、以及申请人不服《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市本级)》提起行政复议时,均已明确告知。(四)关于原始档案材料。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规定,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的制作主体为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答复人仅在退休审批时临时审核,审核后已将原件退回企业,指引申请人向企业申请符合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目的,本质上是对答复人作出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市本级)》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益,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要求答复人提供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无法实质上解决行政争议。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

20259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为原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职工,退休后发现工龄计算有误,为了解更多信息,特申请公开以下文件:1.申请人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工龄认定书面结论、工龄认定计算依据;2.用于核定申请人工龄的原始档案材料(包括招工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3.申请人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如当地关于工龄计算的规范性文件);4.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5101日被签收。同年11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20251121日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黄石政复〔2025174答复《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2511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第1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您申请公开的第1工龄认定计算依据包括您的原始档案材料和社保缴费记录,其中社保缴费记录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第1工龄认定计算依据中的原始档案材料及您申请公开的第2用于核定申请人工龄的原始档案材料(包括招工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第4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依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由企业进行管理,请您向本人所在企业或企业委托的档案管理单位申请提供。您申请公开的第3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如当地关于工龄计算的规范性文件),因工龄核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家及省级制定颁布,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由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rst.hube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https//www.mohrss.gov.cn/。当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书PDF版,并于20251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答复书。2026114日,本机关作出黄石政复〔2025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24227日作出《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该表载明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01”,累计缴费年限为“32.08”。2025415日,申请人不服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上述《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关于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释明并联系被申请人,申请人获取被申请人2024226作出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本级)》,并同意变更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2024226作出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本级)》中关于其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后申请人于2025528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该案于202563日终止审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箱、物流信息截图;3.**20251117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黄石政复〔2025174答复《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黄石政复〔2025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2025415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黄政复终决字〔202505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5.《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本级)》、2025530对张玉华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针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其程序违法,故本案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适当?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第1项中的工龄审核、认定的流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第1项中的工龄认定书面结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工龄认定书面结论作出回应,违反全面答复的强制性规定。本机关认为,案涉工龄认定结论体现在申请人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表(黄石市市本级)》中,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即已取得该表并知晓工龄认定结论内容,申请人在此情况下,仍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工龄认定书面结论,显然悖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被申请人未直接回应该项申请公开内容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参照上述规定,该未回应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申请人主张案涉答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第1项中的工龄认定计算依据、第3项中的工龄核定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政策文件(如当地关于工龄计算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就其工龄计算依据、工龄核定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咨询,依法应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第1项中的工龄认定计算依据涉及的原始档案资料、第2项中的用于核定申请人工龄的原始档案材料(包括招工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以及第4项中的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参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涉及职工档案,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其所在企业或企业委托的档案管理单位申请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11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