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石政复〔2026〕21号
申请人:卢**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3日予以受理,并于2026年3月4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生产的“油黄咸蛋”(生产许可证:SC11942020350062,生产日期2025年09月06日,条行码:6977206849938;执行标准号:GB2749-201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未作出是否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答复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食品投诉举报及查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二、答复人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权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答复人2025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件后,对举报线索依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11月17日,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9时,执法人员通过电话(0714-6512379)和手机短信(15391655595)回复举报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答复人处理该举报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三、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内容符合规定。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经后续调查,被举报人于2025年9月6日生产了一批油黄咸蛋(熟),通过泉州清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泉州地区商超。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有“执行标准:GB2749-2015,规格等级:一级”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并未对规格等级作要求。被举报人标注“规格等级:一级”系其在生产咸蛋时,按照体积大的鸭蛋进行制作,每个蛋的规格达到了被举报人认为的优等蛋标准。但被举报人并未注明其为企业标准。被举报人知晓其产品被举报后进行了产品召回,并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整改。因此,我局认为质量等级不能等同于规格等级,案涉产品规格标示方式虽不规范,但不影响食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被举报人在知晓其产品被举报后进行了产品召回,并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整改。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认定其为标签瑕疵。综上,我局认为该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0月2日,申请人卢**在邻惠鲜生活超市(云洋店)购买1盒装有6枚单价为14.80元的油黄咸鸭蛋,包装上注有食品标识,内容包括品名:油黄咸蛋(熟),配料:鲜鸭蛋、食盐、水,执行标准:GB2749-201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942020350062,保质期:180天(28℃以下),生产日期:见喷码处,规格等级:一级,贮存条件:在阴凉通风处贮存,食用方法:开袋剥壳即食,产地:湖北省黄石市,生产厂名: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电话:15027027000,敬告:如有漏气、胀包,请勿食用。喷码处标明2025-09-06。2025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邮件编号XA24584242644的《举报投诉信》,称其于2025年10月2日在超市购买到由被举报人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生产的“油黄咸蛋”购买回家后发现涉案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执行标准为GB2749-2015,申请人认为该标注属于伪造商品等级,违反了相关规定。投诉举报请求为:1.确认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食品违法;2.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并奖励举报人;3.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物款及十倍赔偿,并承担因本案举报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4.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诉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该邮件。
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载明: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厂长向执法人员说明,上述被举报的“油黄咸蛋”是2025年9月生产的,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标签内容被投诉,现已整改,新标签将“规格等级:一级”进行了删除,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标签“规格等级:一级”的油黄咸蛋。11月13日,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产品标注规格等级系生产咸蛋按照体积大的鸭蛋进行制作,每个蛋的规格达到其认为的优等蛋标准。因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现已将生产批次为2025年9月6日的油黄咸蛋(熟)全部召回。11月17日,被申请人认为质量等级是部分食品标准中对食品品质等级进行划分的规定,并非所有食品均须标注。“规格等级”不能等同于“质量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B2749-2015)标准未对规格等级作要求,而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标注“规格等级:一级”是因为生产咸蛋时,按照体积大的鸭蛋进行制作,每个蛋的规格达到了其认为的优等蛋标准。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在知晓其产品被举报后,立即进行了产品召回,并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整改。案涉标识系标示方式不规范,但不影响食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也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3089252043C,住所西塞山区湖滨东路347号,经营范围包括鲜蛋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蛋批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42020350062,食品类别为蛋制品,有效日期至2027年3月10日。2025年1月1日,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甲方)与泉州清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经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只在厦门、泉州、莆田范围内经销产品,合同有效期为1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举报投诉信》及邮寄凭证;2.《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告知录音、手机短信截图;3.《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油黄咸蛋”产品包装照片、《黄石市丹旺蛋品加工厂经销合同》、退货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的请求来看,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故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予以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经核查,于11月17日对申请人举报反映案涉产品包装标注质量等级(实为规格等级)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及理由,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