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22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723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20025001723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签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就已知晓行政处罚的内容,该决定书明确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及期限,申请人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早已超过法定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