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石政复〔2026〕23号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日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8723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6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6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2月26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日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8723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于2026年1月18日在湖北理工学院100米处因闯红灯被处罚,扣6分、罚款200元。按交规和电子警察取证标准,我这种停在路中间、未越过对面停止线且无继续前移的情况,不算闯红灯。闯红灯认定必须集齐三张完整照片(GA/T 496标准):红灯时未过线、已过线、越过线后继续向前位移(完整通过路口或有明显前移),我停住无第三张位移照片,不构成闯红灯。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6年1月18日8时24分,申请人黄**驾驶号牌为鄂**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磁湖路理工学院路段10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从监控图片中可以看出,申请人黄**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磁湖路理工学院路段的直行车道直行,此时直行车道亮起的是红灯,且申请人在未越过停止线时直行车道的红灯已亮起,申请人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方行驶。因此,申请人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申请人黄**作为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3.机动车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申请人明显在亮起红灯时驾驶车辆越过了停止线,且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而申请人所述其停在路中间,未越过对面停止线不属于闯红灯是属于误解,越过停止线并非越过对面停止线而是越过本侧停止线。按照当事人所述,其将车辆停在路中间,该行为可能会对右边在掉头车道以及右侧路口直行和左转等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阻碍,造成不必要的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且拍摄的照片至少有3张,足以证明整个案涉车辆的违法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26年1月18日8时24分,申请人驾驶鄂**小型汽车行至磁湖路与桂林北路交叉路口直行车道,在该路口直行车道交通信号灯转红灯后,申请人驾车越过路口停止线,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该行为被监控抓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2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小型汽车鄂**于2026年1月18日08:24在黄石市磁湖路理工学院路段100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2020015188723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处以200元罚款。
另查明,车牌号为鄂** 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黄**。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2001518872370);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照片;3.机动车登记信息;4.违停短信通知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监控照片显示,申请人在交通指示灯显示为红色禁止通行时,仍越过停止线继续向前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于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无继续前移的情况且无三张位移照片的意见。根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14)第4.3.1.1条规定,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照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向前行驶一段距离的行为过程,符合上述规定的认定闯红灯的标准。故申请人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8723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2020015188723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