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27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对其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并责令其对相关项目进行平衡调价。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收悉该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单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其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要求黄石经开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相关项目平衡调价等请求,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履行纠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14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