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石政复〔2026〕29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6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3月2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3月24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邮箱(xssq@huangshi.gov.cn)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依据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所涉及的资金拨付情况,包括该资金向各街道的拨付方式、拨付标准及拨付记录”。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答复,于2026年1月16日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申请人,以“申请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而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外部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其核心在于“内部性”。主要指行政机关在日常运转中产生的、不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信息。而申请人所申请的资金拨付情况,涉及的是政府为执行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所安排、使用和管理公共财政资金的情况,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分配及监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该信息属于外部行政管理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后勤等事务信息。2.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资金拨付信息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外部管理信息,而非条例所指的“内部事务信息”,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开。3.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举证责任、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未完整告知救济权利。申请人明确要求公开资金的“拨付方式、拨付标准及拨付记录”三个方面的内容,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仅简单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笼统拒绝公开,未对为何将“资金拨付情况”认定为“内部事务信息”作出具体、充分的说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未对申请事项进行逐项审查和针对性答复,未说明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定豁免公开情形,未就是否可以作区分处理(公开部分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仅告知了行政复议的权利,却未告知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涉及的资金款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非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动员居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在街道确定时限内,居民主动拆除自行搭建的违法建(构)物,并到所在社区开具奖励通知单,凭通知单到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分指挥部领取奖励款。经核查,申请人所在房屋违法建(构)物非自行拆除,系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通告》涉及的奖励款申请条件。二、被申请人政府办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及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西塞山区政府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西塞山区政府办作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依法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电子邮箱向西塞山区政府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延期答复,西塞山区政府办于2026年1月9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2.救济渠道告知程序合法。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答复行为属于复议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被申请人仅告知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因申请人2025年11月27日申请公开受理机关明确是西塞山区政府办,西塞山区政府办作为被申请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回复,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如对西塞山区政府办回复不服提起复议的,应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告知程序合法。三、该《通告》涉及的奖励款项拨付情况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信息,且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亦不应予以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规定,拨付凭证、拨付记录作为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被申请人亦可以不予公开,且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亦不应予以公开。四、申请人家属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及其家属以该房屋违法建(构)物拆除影响问题多次向区政府、八泉街道等部门上访,主张要求其房屋楼顶加盖拆除后的损失赔偿。2022年8月1日,八泉街道青龙阁社区与申请人女婿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房屋损失*万元,明确申请人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赔偿房屋财产损失。五、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对相关事项多次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申请复议。经统计,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起至今近一年时间,已经向相关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4次。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多、频率高,超出了社会普通人认为的“正常申请”范畴,申请公开的事项庞杂,内容相同或类似,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同时,申请人以监督该项奖励款发放的用途于2025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9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后又于2025年11月27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途和变更申请单位,向西塞山区政府办申请公开该《通告》涉及的资金拨付情况,现申请人又不服该答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属于严重浪费行政资源。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邮箱xssq@huangshi.gov.cn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所涉及的资金拨付情况,包括该资金向各街道的拨付方式、拨付标准及拨付记录。2025年12月16日,黄石市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延期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预计最迟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最终答复。2026年1月9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如对该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该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电子邮箱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原文;二、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同日,被申请人电子邮箱自动接收上述申请表。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原文,详见附件。您申请公开的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属于政府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黄政复决字〔2025〕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通告所涉及的奖励款是否已经足额拨付到八泉街道办”,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并告知申请人即便其申请公开拨付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拨付凭证作为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被申请人亦可以不予公开。
又查明,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部分明确载明“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西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发送截图;3.黄政复字决〔2025〕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月16日,被申请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即黄石市西塞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2026年1月9日,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案涉答复,未超出上述规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所涉及的资金向各街道的拨付方式”,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该项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所涉及的资金向各街道的拨付标准及拨付凭证”,系行政机关财务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被申请人亦可以不予公开。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属于上述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故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对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案涉答复不服应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西塞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代表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不服答复,可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救济渠道告知错误,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1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